刑事二审辩护﹝自首﹞成功案例
来源:吴晓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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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被上海市**区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收购通心络胶囊、华佗再造丸、金水宝胶囊等各类药品,后加价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人民币253570元。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上海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区人民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收到刑事判决书后不服,认为自己存在自首情节,一审判决过重,上诉人因此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第一项“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依法改判对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从轻、减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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