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案情:
员工在入厂后第一个月即发生工伤,发生工伤后一直未至公司上班,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等。我作为公司代理人,根据员工的仲裁申请内容进行答辩认为:
一.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该员工自2010年6月7日入职,2010年7月1日发生工伤后至2011年10月期间一直未至公司处上班,此期间员工未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且在停工留薪期内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待定状态,劳动合同在客观上无法签订,公司认为此时已经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员工自2010年6月7日至2011年10月的工资已经足额发放,同时公司考虑到员工的生活经济情况方面的困难,还向员工另外支付了一笔生活补助费1100元,公司已经超额向员工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
三.关于护理费
员工住院期间公司一直派员护理,住院期间发生的由医方护理的护理费也已全部支付。员工出院时左手及胸部创面已愈合,公司认为员工在生活上可以自理,不需要再派员护理,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的规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才能确定员工是否需要护理。
四.营养费
公司认为营养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五.交通费
公司发生工伤时由公司派员陪同住院治疗,员工在住院期间不存在交通费的支出。员工出院后的交通费也已由公司全部支付。
六.鉴定费
员工并没有鉴定到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应由员工自行承担。
据上,公司认为已经足额向员工支付其工作期间及工伤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答辩人认为员工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贵庭依法驳回员工的仲裁请求。
本案最后支持了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员工的仲裁请求。
律师热线:13962647937 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