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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香律师亲办案例
产品质量纠纷案例
来源:吴晓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8
浏览量:1653

案情:

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签订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合同附件:订购合同中被告的技术、模具结构、材料等要求为被告加工制造模具与压模机各一套,合同总价款6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并根据被告的要求先后开具压模机发票与模具发票,但被告却未按约支付合同款项,截止至今被告共付419225元,尚欠240775元模具款未付。

庭审中被告认为本案模具款已付,所欠为压模机款,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同时因压模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反诉解除压模机合同。

争议焦点:

一.      本案为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二.     被告欠付的款项为模具款还是压模机款

三.     本案压模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针对本案焦点,原告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及反诉答辩意见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原告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被法院驳回,关于本案案由已不存争议。

二.原告交付的压模机早已于2010年4月验收合格,被告距今已使用近两年时间,原告在发律师函前从未收到过被告的质量异议。

三.被告欠付的加工款240775元为模具款,被告压模机款已全部支付完毕,理由是:

根据原告在被告管辖权异议程序提供的证据,原告根据送货先后,开票先后的商业惯例对被告支付的款项进行帐务处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原告每次都在征得被告同意后才开票。本案压模机于2010年1月27日送货,2010年4月验收合格,同年8月10日开票,模具于2010年10月27日送货,同年10月27日开票,原告认为被告2010年10月28日(包括10月28日)前的所有付款,先付的是压模机款,然后才是模具款。

 

答辩状

一.反诉被告所认为的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支付了该压模机的预付款后再交付压模机与事实不符。理由是:

压模机的合同签订时间在2009年11月27日,而原告自该日以后收到的最近一笔款项是在2010年2月7日,是在原告压模机交付被告之后的支付款项。反诉被告所认为的压模机预付款109225元无任何时间依据。根据反诉被告在本诉程序提供的证据材料,反诉被告是在交付使用半年以后,即在2010年7月8日以后才支付压模机款的。

二.反诉被告最后在2010年4月经调试达到反诉原告要求,并经反诉原告方书面签字确认,反诉被告认为压模机已验收合格,且反诉原告一直使用至今,原告在发律师函前从未收到过被告的质量异议。

三.反诉被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已过时效。

原告自2010年1月27日就将压模机交付被告。

四.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压模机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被告无权要求解除压模机合同。反诉被告认为任何一个产品在使用中都会存在自然损耗,所以反诉被告规定了保修期,但这并不表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反而说明反诉被告一直秉持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

五.根据本诉原告证据材料,被告压模机款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模具款240775元。

 最后经过原告代理人在庭上的举证质证及辩论,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

律师热线:13962647937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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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晓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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