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登记错误怎么办
案件事实摘要:
a为某国有企业员工,在上世纪90年代在该单位申请取得一处房改房,装修入住至今。未曾想到有一天却收到法院传票,同一单位的b起诉了他,b起诉主张涉案房屋归b所有,并提供了已登记在b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及相关房屋产权登记资料,同时要求a腾让房屋。a此时才知道房屋产权证已办至b名下,a很困惑,也不知如何维权,于是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
维权过程:
本律师接受代理后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并详细听取a的陈述,但a当初购房的房款收据早已不在,单位早已改制,原单位领导早已不在单位作职,如何证明真正权利人。本律师查阅法律规定确定代理思路后,还需要解决的是如何证明产证是办错了呢,要根据目前的材料来推翻已办的房产证存在现实障碍,于是本律师立即申请调查并从单位调查收集到了重要证据,立即整理所有的证据确定代理方案后向提交法院该案的所有证据材料及代理意见,该案很快顺利结案,法院审理查明产证确系登记错误,驳回了原告起诉,该案的代理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当事人可能要腾让房屋、失去房屋使用权的困惑。同时涉及后期的执行变更问题,还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根据情况提起异议登记等等。
法律援引:
1.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2.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在未能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因此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如未能办理更正登记,则在进行异议登记后直接向法院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