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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法院查封时买受人如何维权
来源:吴晓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量:1326

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买受人如何维权

案件简述:

购房人购买房屋并支付全部房款,到了约定过户时间,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被告知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购房人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维权过程:

本律师经与购房人沟通及了解案情后,又与当地房产交易中心调查了解具体的查封法院及申请人的信息,接受代理案件后本律师立即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并按规定时间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终通过法律程序解除了涉案房屋的查封,并顺利办理了过户事宜,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免受重大财产损失。

法律援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4.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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